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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

2008 年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海发改【2008】78号)

一、依据

《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办发 [2006]8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 < 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海政办发 [2007]89 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支持范围

(一) 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市场体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项目

( 1 )提供经济、政策、科技、市场咨询等方面的信息服务项目;

( 2 )提供创业咨询、企业诊断和改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 3 )组织专家、研究开发机构与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项目;

( 4 )提供多层次的教育培训服务项目。

2 、信用辅助机构建设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 1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 2 )参与组建银行、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用辅助系统 ;

( 3 )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海淀区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提供部分补偿;

( 4 )完善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它项目。

3 、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项目

(二)非公经济及中小企业培育扶持项目

1 、高新技术业项目

( 1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

( 2 )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2 、现代服务业项目

( 1 ) 现代物流、现代商贸商务服务项目;

( 2 ) 通信、网络、传媒等现代信息服务项目。

3 、现代农业项目

( 1 )利用先进技术改进传统农业项目。

(三)获得先进称号的企业

自 2007 年度以来获得先进称号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可获得本专项资金的一次性奖励。包括:

1 、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国家免检产品、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北京市名牌产品、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

2 、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

(四)其它支持项目

《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符合:

(一) 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市场体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 、申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补助项目的单位,应当已建成批量固定场所(含旧厂房);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定期有企业培育成为规模企业;有专设的服务机构。

2 、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补助项目的单位,应当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为中小企业开展公共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的机构。

3 、申报中小企业专业协会补助项目的单位,应当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协会成立在 1 年以上;实行独立 会 计 核算 ,协会工作成绩突出。

4 、申报中小企业公共信息化建设补助项目的单位,应当是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公共服务的机构,并取得一定成绩。

5 、申请 代偿损失补偿的担保机构, 应当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优良;本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 2% ,累计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 4% ;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建立担保业务的运作规则。

(二)非公经济及中小企业培育扶持项目

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且依法经营纳税;

3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 、经济效益良好;

5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6 、申报项目应当在 2009 年底前完成;

7 、申报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技术证明,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获得先进称号的企业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依法经营纳税;

2 、自 2007 年度以来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北京名牌产品、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以及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在“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名单主要完成单位中按顺序排名在前的企业,若有两个以上企业同是一个获奖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按照公布顺序由第一个企业申报) ;

3 、自 2007 年度以来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4 、对于同一企业同一产品或品牌获得多项先进称号的企业,只能就该产品或品牌申报并享受一项奖励。

四、提交材料

(一) 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市场体系、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 、填写完整的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 、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 、申请单位最新一年的财务报表;

4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6 、国家级、市级、区级有关批文、证书或项目合同;

7 、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

其中: 担保机构 申请 代偿损失补偿的提交以下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

3 、项目简介;

4 、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5 、近两年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6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示担保机构近两年年财务报表和审计、评估报告;

7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

(二)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扶持项目

1 、填写完整的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 、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
( 1 )企业基本情况;
( 2 )项目简介;

( 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 4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 5 )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

( 6 )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包括固定资 产投资估算表、新增主要设备表等);

( 7 )人员培训、技术来源及相关技术证明;
( 8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 9 )项目的主要结论;
( 10 )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3 、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评估等相关报告;

4 、生产型项目要出具环保部门的环保评价意见;

5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7 、国家级、市级、区级有关批文、证书或项目合同;

8 、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

(三)获得先进称号的企业

1 、填写完整的海淀区促进非公有制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 、获奖证书或认定证明 ( 复印件 ) ;

3 、企业项目介绍;

4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的企业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获奖公告(复印件),若有两家以上海淀区企业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企业,申报企业还需提交其它海淀区企业意见,获得其它奖励企业提供获奖证书 ( 复印件 ) 。

五、报送单位

(一)属于海淀园区的非公经济及中小企业项目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海淀园企业发展处,由企发处负责初审和筛选;

(二)获得本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各类优秀称号企业,根据获得称号的种类不同,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区质监局或工商分局,由质监局和工商分局负责初审和筛选;(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将材料报送 工商分局,获得其余符合奖励范围的各项先进称号企业将材料报送质监局。)

(三)其他项目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区发展改革委,由发改委负责初审和筛选;

(四)区工商联和个体私营协会负责会员企业的推荐和组织申报工作。

六、申报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根据《管理办法》、《通知》及本申报指南的规定,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指定接收单位;

(二) 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并进行排序,通过项目库系统向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经营状况、项目扶持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议,明确对项目的扶持方式、扶持金额和期限,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四)评审及批准通过的项目,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支持项目计划,并以书面的形式答复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

(五)申报单位凭书面答复办理相关手续,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合同方式;申报 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及时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未尽事宜请参照《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三)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本年度申报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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