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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 2010 〕 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 2008 〕 8 号),推动海淀区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快速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并投资于我区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区金融办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并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活动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中股权投资企业的业务活动指:

(一)直接投资于企业;

(二)接受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委托,管理其股权投资业务;

(三)提供股权投资及管理咨询;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中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活动指:

(一)接受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委托,管理其股权投资业务;

(二)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及经济组织委托其管理的项目;

(三)提供股权投资项目推荐和评估服务;

(四)提供股权投资及管理咨询;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政策支持的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 20 %;

(二)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三) 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

(四)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5 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 %,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五)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

(六)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

(七)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支持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有必需的股权投资业务管理人员;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首期出资应在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 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2 年内全部缴清; 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 %,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全部缴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

(四) 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且工商注 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正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并完成第一笔投资业务后,可以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5 亿元人民币以下且第一笔业务投资于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 补助 5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第一笔业务投资于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 补助 80 万元人民币。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地区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 70% 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 30% 的额度再次申请。

第十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且工商注 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及总部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 50% ,第二年补贴 30% ,第三年补贴 20% 。其中: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 ;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以下、 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 。对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 400 平方米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1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适用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以后注册于或迁入海淀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开展业务,促进企业上市(或挂牌)。具体鼓励办法按照《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本办法政策支持的股权投资机构应按申报指南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获得有关补助的书面申请(须承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机构批准文件或备案情况;

(三)法人代码证书;

(四)营业执照及国、地税务登记证;

(五)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七)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主要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八)股权投资机构以股份进行投资的,须出具出资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

(九)租赁办公用房合同;

(十)交费发票;

(十一)书面承诺 5 年之内不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迁出海淀区,若迁出则退还区政府全部补助资金;

(十二)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申请相关补助的股权投资机构将申请材料交由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及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协会统一受理。经两部门初审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报区金融办审核。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确定支持的股权投资机构,在区政府和区金融办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以前已颁布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以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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