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支持办法》
资金补贴 申报指南
驻区担保公司:
根据《海淀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支持办法》(海行规发〔 2010 〕 8 号 )精神 ,现发布海淀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支持办法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1. 在海淀区纳税,为海淀区中小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提供贷款担保;
2. 年度为海淀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放大倍数达到 3 倍以上或年度为海淀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3. 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对被担保企业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制度;
4. 按规定提取、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
5. 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
6. 担保机构对所有的担保项目有完备的调查、评估、审批手续并设置了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期间有严格的过程监管手段和措施;发生代偿后采取了可行的追偿措施并积极实施了追偿;
7. 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
8. 依照有关规定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注: 2009 年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计算,截止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二、提交材料清单
1. 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
2. 海淀区信用担保机构资金补贴申请受理表;
3. 海淀区信用担保机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4. 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6. 风险控制措施、代偿追偿措施等材料;
7. 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
申请担保补助,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申请表;
2. 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3. 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补充证明材料;
4. 申请补助项目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被担保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 银行放款凭证;
6. 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代偿补偿,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补偿申请表;
2. 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代偿情况明细表;
3. 申请代偿项目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被担保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 担保代偿的证明资料,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凭据等;
5. 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流程
(一)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项目申报首先进入海淀区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统一入口(可从区政府网站专项资金申报链接进入,网址未定),查看专项申报指南。如确定进行专项申报,点击专项资金名称,网络登录后(已是 “ 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办事中心 ” 用户,可直接登录,否则请新注册用户),浏览事项说明,在线按要求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
提交成功且预审通过后,打印《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作为申请材料之一,会同本指南要求的其它申请材料装订成册。
(二)纸质材料报送受理单位
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申请表格只装订一份,另一份单独报送,申请表格见附件),加盖公司骑缝章,报送至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
(三)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金融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四、政策咨询
(一)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甲 5 号建设大厦 701B
电话: 67183881 传真: 67183881
邮箱: xydb201@163.com 网址: www. bjdbxh.org.cn
(二)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 号海淀科技大厦 307 室
邮编: 100081
电话: 82504182 传真: 82504282
邮箱: bjzfic@163.com 网址: www.bjzfic.com
(三)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 6 号
邮编: 100195
电话: 88497661 传真: 88497661
邮箱: jinrong8849@163.com 网址: www.hdfsd.gov.cn
文件下载
附件:
1. 海淀区信用担保机构资金补贴申请受理表 
2. 海淀区信用担保机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3. 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 
4. 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申请表 
5. 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6. 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补充证明材料 
7. 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补偿申请表 
8. 海淀区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代偿情况明细表 
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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