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 2010 〕 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促进海淀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 〕 36 号)以及 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 2009 〕 7 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海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鼓励开展业务,强化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原则,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给予担保补助和代偿补偿。
第三条 担保补助和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规范、高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 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 安排。
第五条 区金融办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 为海淀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 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 〕 143 号),且符合海淀区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要求的企业。优先支持符合 《 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 》范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
本办法所称担保放大倍数,是指当年担保机构为海淀区中小企业的新增贷款担保总额与其注册资本之比。
本办法所称代偿率,是指当年担保机构在为海淀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过程中,年度贷款担保代偿金额与年度新增贷款担保业务总额之比。
第七条 申请担保补助和代偿补偿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海淀区纳税,年度为海淀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放大倍数达到 3 倍以上或年度为海淀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二)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制度;
(三)按规定提取、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
(四)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
(五)担保机构对所有的担保项目有完备的调查、评估、审批手续并设置了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期间有严格的过程监管手段和措施;发生代偿后采取了可行的追偿措施并积极实施了追偿;
(六)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
(七)依照有关规定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担保补助和代偿补偿的资金来源:
(一)自 2010 年起,每年由区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补偿;
(二)向市政府部门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资金可用于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补助和代偿补偿。
(一)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补助额度,根据当年担保机构为海淀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额确定。
其中,对单笔 200 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其年度相应担保总额的 1% ;
对单笔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其年度相应担保总额的 0.7% ;
对单笔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其年度相应担保总额的 0.4% 。
单笔 1000 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不享受此项补助。
以上补助累加,同一担保机构享受的年度担保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同一年度担保机构对同一家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发生多笔业务的,按补助金额最大原则选择其中一笔进行补助,其他相关各笔不再计入本项补助范围。
(二)对担保机构为海淀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代偿率在 5% 以内的部分给予补偿。同一担保机构享受的年度代偿补偿,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代偿补偿采取风险准备金拨补方式给予,担保机构须将补偿在风险准备金项目下单独记账。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担保机构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统一的申报表格样式,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申报,并向受理的中介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企业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担保机构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二)所代偿项目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三)风险控制措施、代偿追偿措施和追偿结果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担保代偿的证明资料,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凭据等;
(五)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由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等中介机构接受区金融办委托,负责受理书面材料申请,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联合审核。初审后,由区金融办组织金融、投资、中介机构的 3 名专家进行评审。
(三) 资金拨付。经过评审确定予以支持的担保机构,由区金融办向区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后,由区财政部门办理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定期将享受担保补助和代偿补偿的担保机构(及其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对海淀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后,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债务追偿。对未采取有效债务追偿措施的,取消当年其代偿损失补偿资格。
第十四条 对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被担保企业合谋骗取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不含本数,“以下”、“以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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