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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

 

《中关村金融大厦招商方案》

( 海金融〔 2011 〕 16 号 )

       为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吸引科技金融要素聚集, 构建支持 自主创新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特制订本方案。

一、功能定位

1. 根据《 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规划 》( 海政发〔 2011 〕 4 号 ),中关村金融大厦功能定位为科技金 融机构聚集地,重点吸引股权投资 ( PE/VC ) 、证券、信贷、保险、财务公司等各类科技金融机构聚集。

2. 按照《关于加快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的通告》( 海行规发〔 2009 〕 23 号 ),对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业态,原则上不允许在大厦注册营业。

二、优惠政策

对入驻 中关村 金融大厦,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科技金融机构可申请以下优惠政策:

1. 对于符合《海淀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办法》(海政发 〔 2006 〕 72 号 )、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 〔 2010 〕 10 号)和《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 2010 〕 9 号)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租、购大厦办公用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在大厦租用办公用房的,前两年补助 50 %,第三年补助 30 %; 在大厦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 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币的购房补助。补助面积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他中小型科技金融机构,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租、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

3. 对于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金融机构总部或独立纳税的机构分部 在大厦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 两年 100% 租金补助;在大厦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 2000 元人民币的购房补助。补助面积参照《海淀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办法》(海政发 〔 2006 〕 72 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符合《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 〔 2009 〕 5 号 )规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条款享受租、购房补助。

4. 本方案所涉及的资金从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已享受过海淀区内相关 租、购 补助的科技金融机构,不得重复享受。

三、服务措施

1.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支持办法》(海行规发〔 2010 〕 4 号)、《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实施办法》(海行规发〔 2010 〕 5 号)有关规定,给予人才落户、子女入学等更多支持。

2. 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海淀区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 为入驻科技金融机构提供包括选址注册、政策申报、宣传展示等服务。

3. 海淀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督促指导大厦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服务机制,制订相关规章制度,积极为科技金融机构入驻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为入驻科技金融机构在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和商务接待等方面提供最优质服务。

四、本方案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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